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7277號
PCDM,109,簡,7277,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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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7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謙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謙遜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李謙遜之犯罪所得(利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貳仟元之遊戲鑽石參仟柒佰柒拾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4月25日8時許」,更正為「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 25日8時43分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4行「執行完畢」 ,更正為「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網路遊 戲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 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遊戲點 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為虛擬而非 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 然於現實世界中仍然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 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難認完全區隔而有不同, 因此,仍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若以訛詐手段為之,應 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經查,被告向告訴人詐得手機 遊戲「天堂M」內之鑽石,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 係供人憑以參與手機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詐欺得利 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於受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 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



罪質均不相同,故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或有罪 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遊玩手機遊戲時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竟佯以買賣虛擬 鑽石之方式行騙,致使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程度 ,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調) 解,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本件被告所訛得價值相當於現 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遊戲鑽石3770顆,為其犯罪所 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084號
被 告 李謙遜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謙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4月25日8時許 ,在手機網路遊戲天堂M中,使用角色「瞬間手起刀落」, 向使用角色「婚逃賣卵蛋」之姚俊宇佯稱欲以新臺幣2000元 收購虛擬道具「鑽石3770顆」云云,致姚俊宇陷於錯誤,於 新北市三重區福隆路某處,操作「婚逃賣卵蛋」角色將「鑽 石3770顆」交付給李謙遜使用之「瞬間手起刀落」角色。嗣 李謙遜拒不支付價金給姚俊宇姚俊宇始知受騙。二、案經姚俊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謙遜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瞬間手起刀落 」是我弟弟在玩的云云。經查:「瞬間手起刀落」角色認證 之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號,該門號為被告申請,有遊戲橘 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堂M之代理公司)電子郵件、 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考。再者,告訴人姚俊宇提出之LINE 對話紀錄,被告亦坦承與告訴人對話之帳號「俊」為其所使 用。又被告之胞弟李恩煌復證稱其沒有使用「瞬間手起刀落 」角色,亦未向他人表示要購買虛擬道具鑽石等語。從而, 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又被告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 7年度桃簡字第54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7月5日 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謝承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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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