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6735號
PCDM,109,簡,6735,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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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昱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3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昱雯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而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無前科,其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尚稱平和,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 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服務 業,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態度良好,已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並賠償其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參,其思慮不周,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如前所 述,犯後已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有和解書1份 在卷可參,見偵卷第73頁),且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 (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 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應認對被告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 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 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 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 收,惟如前所述,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本院認被告 業已賠償,應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 如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 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3631號
被 告 王昱雯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昱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於109年5月7日15時5 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蘆洲集賢店內,徒手竊取陳列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 後藏置於其自備之手提袋內,未經結帳即逕行離去。嗣該店 店員清點商品發現短少,經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昱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及現場照片共142張在 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林 珮 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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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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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earRus onestep凝膠指甲油 │10瓶 │19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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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WINMAX流行色指甲油 │1瓶 │1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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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INMAX指甲油 │6瓶 │6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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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JR美甲貼 │2件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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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INMAX糖霜上層油 │1瓶 │1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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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INMAX可撕式水性指甲油 │1件 │1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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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石原閃耀石切面粉盒 │1件 │3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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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聖克萊爾一抹溜溜毛髮順理霜 │1件 │3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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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M舒適繃帶 │1盒 │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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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阿嬤配方樹液足貼 │4件 │2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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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SMILE MAKER女用情趣按摩棒 │1件 │29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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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日本ECHO迷你糖粉麵粉篩 │1件 │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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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視康AO雙氧保養液 │1件 │3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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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SY韓國橡皮筋11/BR(大盒) │1盒 │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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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SY韓國橡皮筋(大)-基本4色 │1盒 │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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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LLIE燦爛光澤防曬水凝乳 │1瓶 │7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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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ALLIE高效防曬水凝乳(90g ) │1件 │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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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ALLIE高效防曬水凝乳(40g ) │1件 │4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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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97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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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