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6547號
PCDM,109,簡,6547,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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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麥昆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1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麥昆琳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麥昆琳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玖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累犯部分補充「被告 前經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宣告及執行完畢後,於民國109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4914號判判處拘 役3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不知警 惕,再犯本件之竊盜犯行,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 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 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 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前已有竊盜案件前科紀錄,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 ,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被告自稱因 生活困苦,臨時起意)、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 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所竊 取財物之價值,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告訴人對本案表示 請依法處理等語(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下同)9, 200元,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1445號
被 告 麥昆琳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號
(宜蘭縣三星鄉戶政事務所)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麥昆琳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 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 度上訴字第1253號、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345號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 3年度審訴字第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前開2罪 接續執行,於民國104年5月19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 假釋經撤銷並入監執行殘刑4月7日,於105年5月25日執行完 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於109年5月11日17時26分許,在新北市○○區○○ 街00號前,乘吳玉霖不察,徒手竊取吳玉霖皮夾內之現金新 臺幣9,2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腳踏車逃逸。嗣因吳玉霖



現遭竊,報警處理並為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吳玉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麥昆琳於警詢與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玉霖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 錄影畫面擷取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彥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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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