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6407號
PCDM,109,簡,6407,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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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士展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331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士展犯賭博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魏士展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 (上開條文雖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惟僅係將罰 金數額調整換算為新臺幣後予以明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爰審酌被告賭博行為助長投機僥倖風氣,對公眾造成不良 影響,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暨本件賭博財物數額甚高,持續時間,犯罪所生危害, 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認犯行態 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 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3119號
被 告 魏士展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士展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4 年4 月間起至同年8 月 間,透由真實姓名不詳,綽號「老兄」之友人,以撥打電話 及以LINE傳送簽賭資料等方式向廖慧雯(所涉賭博罪嫌,另 經法院判決確定)簽賭地下六合彩。其賭博方式係由賭客任 意簽選號碼下注,每注金額新臺幣(下同)60元至70元不等 ,再與香港六合彩所開出之中獎號碼相互核對後決定輸贏, 對中「二星」、「三星」者,每注分別可得5700元、5 萬70 00元之彩金;如未對中,所簽注之賭金即全歸廖慧雯所有, 魏士展於上開期間以向其妻王怡雯(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 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新光 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國信託帳戶)支付賭金共1090萬1070元予廖慧雯,並 以該2 帳戶向廖慧雯收取彩金共1515萬8516元。嗣警方查獲 廖慧雯經營上開地下六合彩,經清查其供作簽賭收取賭資及 發放彩金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發現與上 開新光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有資金往來,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本檢察官簽分案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士展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王怡雯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及證人廖慧雯於法院審理時之 證述情節相符,復有上開中國信託帳戶、新光銀行帳戶及廖 慧雯上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記錄及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9 年度簡字第55、56號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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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