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9年度,369號
PCDM,109,撤緩,369,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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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王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109
年度執聲字第3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8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緩刑3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被害人甲○ ○實施家庭暴力或為騷擾行為,於民國108年4月30日確定在 案。受刑人違反上開緩刑宣告所定之負擔,經被害人甲○○ 之父乙○○具狀請求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核其行為 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 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預防再犯所為之 必要命令;如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前開條款所定負擔情節 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第75條之 1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該條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與 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 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 ,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 同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 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至於所謂「情節重 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 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 情事而言。因此,違反負擔之情形是否重大,應斟酌緩刑期 間命應遵守事項之達成與宣告緩刑之目的為綜合考量,非謂 有違反負擔即逕予認定屬情節重大而應撤銷緩刑宣告。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 審易字第8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被害人甲○○實施家庭暴力或為騷擾 行為,於108年4月30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8年4月30日起至 111年4月29日止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現住所地為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0樓,本院依法有管轄權,附此敘明。 ㈡查,聲請人雖以受刑人有違反上開緩刑宣告所定之負擔,情 節重大,而聲請撤緩本件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然未具體指出 被告於緩刑期間,究有何對被害人甲○○實施家庭暴力或為 騷擾行為,是被告是否確有違反上開緩刑宣告所定之負擔, 尚非無疑;且觀諸聲請人據以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被害人甲 ○○之父乙○○109年11月20日聲請撤銷緩刑狀之記載,其 列舉之事項均為受刑人與乙○○間之糾紛,而未指出受刑人 究有何對被害人甲○○實施家庭暴力或為騷擾行為,是聲請 人僅憑此遽認受刑人已違反上開緩刑宣告所定之負擔,且情 節重大,尚嫌速斷,是本件尚難認已有足夠之具體事證足認 受刑人有違反上開緩刑宣告所定之負擔,且情節重大,亦無 足使本院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或已無法達 成保護管束之目的,並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撤 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即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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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