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2759號
PCDM,109,審易,2759,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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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7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富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235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林富瑩因於民國108 年3 月間發現告訴 人楊佳珉長期與其配偶交往,妨害其婚姻生活,心生不滿, 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使用其臉書帳號「Taitai Liao 」 動態留言頁面,於108 年12月6 日,以「Anilyang」及「An il」指涉告訴人,並於文字間辱罵告訴人為「南港雅典娜女 鬼」並有「磕藥」之行為,使不特定網路使用者得以觀覽, 足以貶抑告訴人之社會評價;並意圖散布於眾,刊登傳述「 你有什麼資格批評別人教育小孩呢?而妳怎麼對待妳曾經製 造而存在的生命」之不實事項,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並 基於洩露秘密之犯意,無故刊登告訴人與門號0000000000使 用者以iMessage談情說愛之對話內容。被告復接續於同年12 月9 日,以「Anil」及「阿牛」指涉告訴人,並於文字間辱 罵告訴人為「南港雅典娜女鬼」,使不特定網路使用者得以 觀覽,足以貶抑告訴人之社會評價;並意圖散布於眾,刊登 傳述「你為什麼要跟我老公玩那些情趣用品,在他面前自慰 ,自己還浮誇說,我這個跳蛋是有得獎、覺得自己像AV女優 一樣厲害」之不實事項,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 涉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同法第318 條之2 、第318 條之1 之 加重洩密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所涉上開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同法第318 條之2 、第318 條之1 之加重洩密等罪,依同法第314 條、 第319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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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