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郭豐山
韓惠華
被 告 楊智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06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