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嘉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純晏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53,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