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31號
CHDV,109,訴,231,20201216,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告 王芊予 

被   告 華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清 

被   告 林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原判決附表: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原告王芊予、被告林宏彬各負擔八分之一,被告華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四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王芊予、被告林宏彬各負擔八分之一,被告華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四分之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1/1頁


參考資料
華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