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0號
CHDV,109,訴,170,202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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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慧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被 上訴人 粘秋媚 
○ ○ ○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109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此上訴程式欠缺或上訴有應繳 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件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 上訴,併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及民事上訴理由狀,二份書狀 上均具名「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昭文 訴 訟代理人季佩芃律師」,僅蓋用季佩芃律師之印章,狀後併 附有上訴人委任季佩芃律師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是上訴人已委任季佩芃律師為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該代理 人早已知悉上訴未繳上訴審裁判費。且本件第一審民事判決 第15頁教示欄已載明「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對於繳納裁判費之上訴要件,已為諭知。 上訴人人既已委律師提起上訴,就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乙 節,應當知悉。
三、又上訴人所委任之季佩芃律師亦為第一審訴訟代理人,對於



本件訴訟進行情形知之甚詳,且為起訴之原告,依彼等對所 具法律專業,就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所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 若干,亦應知悉,自無待於法院之核定(本件並無應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之情形)。上訴人委任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時, 未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要件即有欠缺,其上訴自屬不 合法,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得不行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補正程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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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