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81號
CHDV,109,補,981,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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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洪江龍 
      洪崇裕 
      洪崇軒 
      洪崇銘 
      洪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耀堂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425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176元。
二、提出黃耀堂(已更名為黃淯誠,統號:Z000000000)之死亡
  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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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