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洪江龍
洪崇裕
洪崇軒
洪崇銘
洪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耀堂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425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176元。
二、提出黃耀堂(已更名為黃淯誠,統號:Z000000000)之死亡
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