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71號
CHDV,109,補,971,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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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陳富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進煌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雖繳納
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聲請人係因請求分割共有物
而聲請調解,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1,400元〔計算式:1,2
00元/㎡×5,857㎡×1/6=1,171,400 元〕,應繳聲請費2,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扣除上開已繳金額,應補繳
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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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