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陳富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進煌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雖繳納
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聲請人係因請求分割共有物
而聲請調解,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1,400元〔計算式:1,2
00元/㎡×5,857㎡×1/6=1,171,400 元〕,應繳聲請費2,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扣除上開已繳金額,應補繳
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