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劉孟妍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3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8 年度訴字第1137號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目前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因該案原告 即上訴人黃素瑩於二審開庭時稱原審筆錄有誤,為期明瞭該 案於原審開庭時相關人員之陳述,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利用 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交付鈞院108 年度訴字第 113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109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13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 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 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