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25號
CHDV,109,消債聲,25,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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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美璇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美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聲請消債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民國 109年10月12日確定,爰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 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憑,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 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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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