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謝清標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複代理 人 黃曉雯
被 告 陳明炘
陳佩汶
陳椲榆
謝銀漢
陳予垣
兼上五人訴
訟代理人即
反請求原告 謝育哲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複代理 人 賴慈怡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淑貞
被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謝福春
訴訟代理人 郭沛諭律師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清鎮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