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433號
CHDV,109,司聲,433,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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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李登旺 



代 理 人 莊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東溝等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於109年12月1日之聲請狀僅列洪東溝洪東旭為被告
  (相對人),聲請人是否僅就洪東溝洪東旭等二人請求確
  定訴訟送費用額,其餘被告不為請求,請說明之。
二、請依欲請求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
  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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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