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955號
CHDV,109,司票,2955,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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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55號
聲 請 人 林竹柔 


上列聲請人林竹柔因與相對人黃金龍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竹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
  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
  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
  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
  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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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