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70號
CHDV,109,司拍,170,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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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賴政義 
上列聲請人賴政義因與相對人陳彰雄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賴政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76建號
   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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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