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 請 人 賴政義 上列聲請人賴政義因與相對人陳彰雄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政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76建號 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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