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19號
債 權 人 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上列債權人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允河堂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債務人允河堂有限公司
業經108年4月9日經授中字第10833213800號函解散在案,債
權人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
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
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
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以供本院審核。(未選任清算人者,請依公
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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