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10號
CHDV,109,司促,15010,202012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1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廷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
     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8年3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
     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
     他費用計9,400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