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羅棨芳
債 務 人 許劉德妹
債 務 人 許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零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加
計每月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但有連續繳款延滯之情事時,
第二個月需計付違約金肆佰元,第三個月則計付違約金伍佰
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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