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64號
債 權 人 名人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景星
上列債權人名人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曾翊賓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名人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曾翊賓所有「彰化縣○○市○○路000巷0弄00
號1樓」之第一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到院
,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曾翊賓(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弄00號
1樓)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所附繕本不足,故請再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