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25號
債 權 人 英達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發
債 務 人 兆禾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杰即蔡招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參仟壹佰柒拾壹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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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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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發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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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9年8月24日 │44,347元 │109年8月24日 │CP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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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9年9月24日 │5,024元 │109年9月24日 │EJ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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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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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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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9年10月30日 │777,376元 │109年10月30日 │UA0000000 │
├──┼─────────┼───────────┼───────────┼───────────┤
│002 │109年10月30日 │100,349元 │109年10月30日 │LGA0000000 │
├──┼─────────┼───────────┼───────────┼───────────┤
│003 │109年10月20日 │331,386元 │109年10月20日 │TX0000000 │
├──┼─────────┼───────────┼───────────┼───────────┤
│004 │109年11月10日 │144,060元 │109年11月10日 │T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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