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05號
債 權 人 元新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凱
上列債權人元新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兆禾機械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新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聲請狀繕本7件,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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