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400號
CHDV,109,司促,14400,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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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00號
債 權 人 林敏桂 
債 務 人 林條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利息陸仟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本件債權人請
  求債務人給付並就其中利息之部分請求應再給付利息揆諸上
  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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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