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邱絨即蔡季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秉昆即蔡季燕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豐全即蔡季燕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蕙如即蔡季燕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秉昆、蔡豐全、蔡蕙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啓助於
繼承蔡季燕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邱絨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
萬零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蔡秉昆、蔡豐
全、蔡蕙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啓助於繼承蔡季燕所得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邱絨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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