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343號
CHDV,109,司促,14343,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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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邱絨即蔡季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秉昆即蔡季燕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豐全即蔡季燕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蕙如即蔡季燕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秉昆蔡豐全蔡蕙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啓助於
  繼承蔡季燕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邱絨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
  萬零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蔡秉昆、蔡豐
  全、蔡蕙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啓助於繼承蔡季燕所得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邱絨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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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