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87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陳皇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
五年二月七日起至一百年二月八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
延滯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延滯金參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計付延滯金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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