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998號
CHDV,109,司促,13998,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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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9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許為策 
債 務 人 兆禾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明杰即蔡招堂
人         



債 務 人 王又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貳萬參仟參佰
  參拾捌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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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禾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