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5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楊順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順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
款期間自90年7月3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
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
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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