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853號
CHDV,109,司促,13853,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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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胡庭毓 

債 務 人 林宜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玖佰零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庭毓於民國101-104年間邀同債務人林宜眉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6筆,共計新臺幣325,41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
    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
    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
    (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
    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
    率0.9%,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
    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
    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
    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
    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
    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
    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胡庭毓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9年08月14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05,90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
    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林宜眉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85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宜眉、胡│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0.9%   │
│  │205903│庭毓   │7月14日起  │1月3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2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宜眉、胡│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5903│庭毓   │8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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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