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25號
CHDV,108,重訴,125,20201215,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王功農漁牧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卓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寧致平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所
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保證責任彰化縣王功漁牧生產合作社」之記載,應更正為「保證責任彰化縣王功農漁牧生產合作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 ,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而關於 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當事人主體確為同一,訴訟 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即得為更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 字第39號裁定、69年台職字第3號判例意旨參照)。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1/1頁


參考資料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