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 告 洪秋木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洪秋南
洪秋榮
洪全禧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等再行提出分割方案,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