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68號
CHDV,108,訴,1368,2020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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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68號
原   告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郭枝芬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郁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9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被告已受償6,925,460元(含本金6,723,604元、執行費201,8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已受償6,925,460元(含本息6,723,604元即本金0000000元與利息0000000元、執行費201,85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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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