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金種
輔 佐 人 黃錫富
被上訴人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游振雄
訴訟代理人 許淑雲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