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03號
CHDM,109,附民,203,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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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林雨青

訴訟代理人 黃可欣
被   告 曾子嘉 

被   告 媽咪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韻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易字第729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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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媽咪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