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9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坡言
選任辯護人 陳政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訴字
第860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坡言(下稱被告)並無逃亡 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理由如下:①被告並無毒品前 科,為初犯,且無搜出磅秤、分裝袋及犯罪所得;②被告有 正當工作持續中並有家庭生計需要處理;③家中有3 名幼童 及年紀老邁之岳父母亟需照料;④案件已交代清楚,而施用 毒品部分已坦承犯行並供出上手;⑤檢警單位已完成相關證 據之調查,全案已趨明朗。綜上,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原因 與必要,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犯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於民國109 年9 月14日執行 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並自109 年12月14日起延長 羈押在案。
㈡茲因本案業已傳喚全部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完畢,且經言詞辯 論終結,並訂於109 年12月31日宣判,又被告另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18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 復經本院同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9 年12月25 日起借提執行該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上揭裁定書及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無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本院乃於109 年12月25日撤銷羈押,是被告已非本案即本院上開案件所羈 押之人犯,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准予具保停止 羈押,即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