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黄敬
輔 佐 人 詹英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5858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改依簡易
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詹黃敬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詹黃敬於民國109 年4 月11日21時6 分許,步行 至陳泉瑀位於彰化縣○○市○○路00號住處前方騎樓,見陳 泉瑀所有放置在該騎樓處之4 盆盆栽內種有黃金葛等植物,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挖取該4 盆盆 栽內之黃金葛等植物後,放入其自備之大、小塑膠袋內,且 於離去時將現場之空盆栽1 只攜帶離去,以此方式竊取該黃 金葛等植物、空盆栽1 只等物得手。嗣為警據報後查悉上情 。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一)被告詹黃敬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17 頁)。(二)證人即告訴人陳泉瑀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證人李巧芸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施岳伸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吳樸 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第45至50頁、第51至53頁、第 55至57頁、第61至64頁、第161 至163 頁)。(三)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及現場照片共13張(見偵卷第65至77 頁)、監視錄影光碟1 片(證物袋)。
(四)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YP-0221)(偵卷第105頁)。(五)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漢銘基督教醫院(下簡稱:漢銘 基督教醫院)診斷書1 紙(見偵卷第165 頁)、漢銘基督 教醫院109 年11月24日109 漢基院字第1091100019號函文 暨所附被告之病歷資料影本(見本院卷第29至48頁)。(六)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暨相關勘驗照片( 見本院卷第49至91頁、第114至116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前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自白犯罪,且向本院表示請求為緩刑之宣告,公訴檢察 官亦依被告之表示,對被告具體求處宣告緩刑(見本院卷第 118 頁筆錄),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之規定 ,法院應於檢察官為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又被告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因 一時思慮欠周,而罹刑典,犯罪後已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 達成調解,當場賠付告訴人4 千元,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已 見悔悟,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23 頁),並參酌被告於109 年3 月間,即因有記憶力問題 ,疑似有輕度認知功能障礙(失智症早期現象),至109 年 11月19日至彰化基督教醫院總院精神科門診,經老人失智評 估、腦部電腦斷層及相關實驗室檢驗,確立診斷為輕度阿茲 海默失智症,並開始接受抗失智症藥物治療,亦有漢銘基督 教醫院109 年11月24日函文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 ),信其當已知所警惕戒慎,不致再犯,是認對其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對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四、關於沒收: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 明文。被告用以竊取盆栽內植物之大、小塑膠袋,雖為被告 所有,惟並未扣案,且價值低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 免執行之困難,爰不另宣告沒收。又被告雖竊得上開盆栽內 之黃金葛,惟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當場賠付告訴人 4 千元,已如前述,應認犯罪所得業已實際賠付告訴人,不 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 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1 款,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詠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案係依檢察官及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