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1564號
CHDM,109,簡,1564,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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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信燁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8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黄信燁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黄信燁駕駛自用小客車 於道路,因闖紅燈,經員警蕭勝彥駕駛警用巡邏車示意停車 ,被告因自知有飲酒,為規避警方之攔查,竟以連續闖紅燈 之危險方式駕駛上開車輛於道路,隨後員警到達其住處時, 又拒絕酒測,並故意毀損員警於職務上掌管之警用巡邏車, 致上開巡邏車右後葉子板刮傷、凹陷而毀損,被告又不思自 制,竟對執行職務之員警口出穢言予以侮辱,蔑視國家公權 力執行,法治觀念實屬薄弱,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 後尚知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之情節及手段,暨其高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002號
被 告 黃信燁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信燁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凌晨1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闖越紅燈 ,員警蕭勝彥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巡邏車(編號142 ),並開啟警報器、警示燈示意停車,惟黃信燁竟置之不理 ,反駕駛上開車輛連續闖越紅燈返回至其位於彰化縣○○市 ○○路000號住處前停放,迨蕭勝彥駕駛上開巡邏車至該處 並下車欲對黃信燁盤查時,被告竟基於毀損公物之犯意,見 上開巡邏車停放在住處前鐵捲門軌道上,遂操作遙控器關上 鐵捲門,致上開巡邏車右後葉子板刮傷、凹陷而毀損,蕭勝 彥遂對黃信燁依法實施逮捕,黃信燁竟另基於侮辱公務員之 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地點,以「土匪」、「 操你媽的」、「幹你娘」當場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蕭勝 彥(所涉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信燁於偵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證 人蕭勝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內容相符,並有職務報告、 現場譯文、相片24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查詢汽車車 籍、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匯豐汽車匯豐彰化廠鈑噴估價單 等在卷可查,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揭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第1項毀損公物、第140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立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洪聖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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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