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秩聲字第22號
原處分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丁沛綾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原
處分機關即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民國109年11月5日鹿警分偵秩
字第1090027545X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丁沛綾不罰。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丁沛綾(下稱異 議人)於民國109年10月9日上午10時50分左右,至彰化縣○ ○鎮○○里○○巷00號之關帝廟拜拜,偶遇朋友葉明州(聲 明異議狀誤繕為葉明洲),因許久未逢,葉明州向異議人說 希望異議人能請他喝咖啡,異議人欣然允諾,即前去購買咖 啡返回關帝廟拿給葉明州,此時約有10數名便衣,忽然將關 帝廟包圍,並稱包圍圈內所有人皆共同於關帝廟賭博,將異 議人身上現金新臺幣(下同)10萬8,200元以賭資為由沒入 ,並處罰鍰9,000元,與事實不符。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罰 及沒入處分均非適法,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犯罪嫌疑人施孟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聚眾賭博,設置賭局邀集不特定人士聚賭,於109年10月9日 上午10時50分許,在彰化縣○○鎮○○里○○巷00號經營「 象棋筒子」(俗稱象棋章)之賭場,賭場內以象棋作為賭具 ,供違序人(賭客)許惠興、許明國、許上嘉、彭鳳珠、葉 明州、施富財、蔡文賓、邱永順、施州源、葉素月、許志忠 、郭庭培、吳度初、王敏雄、張松山、蔡萬興、鄭泰隆、施 德熙、許經南、王步榮、陳文明、劉政泰、張漢信、張郁珠 及異議人等25人輪流當莊家對賭,每人每次拿4張牌,與莊 家對賭,每次押注最少100元,最多1,000元。當莊家者每次 給付抽頭金50元,經原處分機關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上開 時、地查獲,並扣得象棋1副、骰子3顆、抽頭金1,150元、 總賭資62萬2,200元、賭資(現場遺留)1萬9,200元等物。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處異議人罰鍰9,000元, 並沒入其所有之賭資10萬8,200元等語。三、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 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
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 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 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 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 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 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 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 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 決意旨參照)。且按刑事訴訟之被告依法並無自證無罪之義 務,若控罪所憑之積極證據,在生活經驗上尚不足以排除其 他有利被告之合理推斷,致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時,仍不能 因被告否認犯罪之辯解不成立,資為無視積極證據不足之理 由。再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 賭博財物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左列之物沒入之:因 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查禁物(第1項)。前項 第1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2款之物,不 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第2項)。供違反本法行為所 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 比例原則(第3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第22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 文規定者為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條亦有明定。四、經查:
㈠本件原處分係於109年11月25日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於109 年11月28日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機關向本院聲明異議 (原處分機關於109年11月28日上午收受該聲明異議狀)等 情,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09年11月30日鹿警分偵字第1 090030725號函及後附意見書、聲明異議狀、原處分書、送 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是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並未逾法 定不變期間,其聲明異議之程式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原處分機關持本院109年聲搜字第910號搜索票於109年10月9 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彰化縣○○鎮○○里○○巷00號查獲 犯罪嫌疑人施孟廊、證人即在場人許惠興、許明國、許上嘉 、彭鳳珠、葉明州、施富財、蔡文賓、邱永順、施州源、葉 素月、許志忠、郭庭培、吳度初、王敏雄、張松山、蔡萬興 、鄭泰隆、施德熙、許經南、王步榮、陳文明、劉政泰、張 漢信、張郁珠及異議人等人,並扣得象棋1副、骰子3顆及現 金等情,為異議人所不否認,且有證人施孟廊及上開證人之
證述可佐(參附表所示證人證述),並有上開搜索票、彰化 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 照片、扣案物品照片、現場平面圖、錄影光碟及職務報告等 件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固堪以認定。
㈢惟查,細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 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賭博財物者」,足見該當本條處罰 之違序行為,僅止行為人賭博財物之地點係於「『非』公共 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二者其一。 倘行為人係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非」職業 賭博場所,乃至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 博場所與人賭博財物,則其自均不在本條處罰之列。異議人 雖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然觀諸現場平面圖及照片,現場 為位在建物外、有缺口進出之圍牆內長方形空地,而據證人 許惠興、許明國、許上嘉、彭鳳珠、葉明州、施富財、蔡文 賓、邱永順、施州源、蔡素月、許志忠、郭庭培、吳度初、 王敏雄、張松山、蔡萬興、鄭泰隆、施德熙、許經南、王步 榮、陳文明、劉政泰、張漢信、張郁珠等人於警詢中均供稱 :都自行前往,沒有人員接應等語(參附表所示),甚而證 人鄭泰隆稱:該處門都是開的,我都自行騎車前往,沒有人 員接應等語,分別有其等警詢筆錄可稽。據各該證人所證, 其等均可自行進出,並無防止查緝而管制過濾之情形,是以 上開地點是否「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有疑義。 ㈣再者,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應予處罰之行為,以 行為人「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 」,而有「賭博財物」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前開法條既 僅處罰賭博既遂之行為,而未及於未遂或預備之行為,則若 行為人尚未賭博財物,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處罰。酌之證人許 明國警詢中陳稱:當時有4人在賭桌上賭博,包括我、許上 嘉、葉明州及另1個不認得,其他人在場圍觀等語;證人郭 庭培稱:現場有4、5個人拿象棋在賭博等語;證人吳度初供 稱:有4個人坐在桌子旁,有很多人在旁邊看等語;證人蔡 萬興陳稱:印象中有5、6個人參與賭博等語;證人陳文明稱 :我看到的時候,就莊家跟閒家4家參與賭博等語;證人劉 政泰陳稱:我看到現場有6個人左右在賭博等語;證人張郁 珠供稱:我看到現場有3、4個人在推砌象棋等語。佐以,上 開地點之空地現場,僅有1張小型低矮可折疊式象棋桌,幾 張小型矮塑膠椅一情,亦有現場照片可稽。互參上情,可見 上開證人所證並非虛假,可推知上開時、地為警查獲之20餘 人,僅有一部分在場人在現場實際參與賭博,斯時在場者, 多數係在旁觀看之人;且上開證人亦未指證異議人即為與彼
等賭博之人。另以,互核上開各證人所證及原處分機關所提 出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證物照 片等件,扣案賭具及現金等物,上開證據資料或僅能證明許 明國等人查獲當時之賭博行為,或僅能證明警方查緝之時, 異議人在場之事實,尚不足以證明異議人為警查獲當時,刻 正於該處參與或已完成賭博行為。因此逕予推認異議人於上 開時地,確有原處分機關所指之違序行為,亦有可疑。 ㈤況且,攜帶現金到場之原因,本有多種可能性(尤以上開時 、地,為警查獲之如附表所示等人,依其等證述,亦不乏偶 然行經該處,初次到場者),縱使證人施孟廊於警詢中稱: 進去裡面的人都是要賭博的一情為真,且果若異議人確實係 以參與賭博為目的而攜帶現款前往上開場所,然而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4條既未規定處罰未遂犯或預備犯,又別無其他證 據足認異議人有賭博財物之行為,實無從僅以異議人於查獲 當時在場並攜帶10萬餘元現款一節,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率斷其有違反前揭法規之事實。是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4條裁處異議人罰鍰9,000元,即有未洽,應予撤 銷。
㈥又原處分機關於上開時、地,查獲異議人持有之現金10萬8 ,200元,並為沒入處分等情,有上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及原處分書可佐。然原處分機關既不能證明異議人 有以身上持有之現金參與賭博行為,或該等現金係異議人贏 得之賭金,自無法認定上開款項係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所生、所得或供違反該法所用之物,則原處分機關逕 認異議人身上現金10萬8,200元為賭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2條予以沒入,即非適法,亦應予以撤銷。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究竟有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違 序行為,而於異議人身上查扣之現金10萬8,200元究否為賭 資,有如前所指之瑕疵,而未達到任何人均無可置疑之程度 ,是以原處分機關所為裁處及沒入,均無從維持。因而本件 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機關裁處異議人罰鍰9,000元, 及沒入異議人賭資10萬8,200元,均應予撤銷,並為異議人 不罰之諭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表:證人即在場人之供述(出處欄之頁數為各該證人分別於10 9年10月9日警詢筆錄之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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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供述內容摘要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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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惠興 │1.10幾個人在賭博,有的在聊天,有個在旁邊看等語。│P2 │
│ │ │2.可能是因為今天當莊的人不喜歡跟他賭,所以沒有下│P3 │
│ │ │ 注等語。 │ │
│ │ │3.(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騎車前往,沒有人員│P4 │
│ │ │ 接應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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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許明國 │1.當時有4人在賭桌上賭博,包括我及4號許上嘉、6號 │P2 │
│ │ │ 葉明州、另1個不認得,其他人在場圍觀等語。 │ │
│ │ │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該處門都是開的我都自行騎│P3 │
│ │ │ 車前往,沒有人員接應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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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許上嘉 │1.(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走進去,沒有人員接│P3 │
│ │ │ 應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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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彭鳳珠 │1.我只有在旁邊坐著看手機,沒有參與賭博。我都沒有│P2 │
│ │ │ 靠近裡面,我的男朋友葉明州有在場賭博等語。 │ │
│ │ │2.我是陪我男朋友葉明州前往的,沒有人帶我進去,是│P3 │
│ │ │ 我跟葉明州一起進入該處所,沒有人員接應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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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葉明州 │1.有參與賭博等語。 │P2 │
│ │ │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沒有人接應,我都是自己走│P3 │
│ │ │ 進去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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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富財 │1.當時我人站在賭客旁邊觀看人家賭博,但是我沒有下│P2 │
│ │ │ 去賭博。據我觀察,現場大約有15、16人在聚賭等語│ │
│ │ │ 。 │ │
│ │ │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機車前往,沒有人員│P3 │
│ │ │ 接應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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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蔡文賓 │1.我今天沒有參與賭博,在旁邊跟朋友彭鳳珠聊天等語│P2 │
│ │ │ 。 │ │
│ │ │2.我今天前往原本想要參與賭博,但看到太多人會怕,│P3 │
│ │ │ 所以就沒有下注等語。 │ │
│ │ │3.(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前往,沒有人員接應│P3 │
│ │ │ 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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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邱永順 │1.我有在場,但是我沒有賭博等語。 │P2 │
│ │ │2.我今天只是去現場看,還沒有參與賭博,警察就已經│P4 │
│ │ │ 進來了。我都是去關帝爺忠義廟內拜拜,然後我聽到│ │
│ │ │ 現場很吵雜的聲音,所以我自己走進去現場的,沒有│ │
│ │ │ 人員接應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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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州源 │1.不知幾人在賭,今日賭輸1,000元等語 │P2-P3 │
│ │ │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走進去,沒有人員接│P3 │
│ │ │ 應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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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葉素月 │1.(警方進入時,共有幾人在參與賭博)我有看到前面│P2 │
│ │ │ 一群人圍著在翻象棋,正確幾個我不知道,我沒有參│ │
│ │ │ 與賭博。我今天剛好要去忠義廟拜拜,聽到旁邊有吵│ │
│ │ │ 雜聲,我進去看,看到他們一群人在翻象棋,今天第│ │
│ │ │ 一次進去旁邊的郭厝巷才看到有人在賭博象棋等語。│ │
│ │ │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沒有人在那裡接應,我是│ │
│ │ │ 因為想說怎麼那麼多人,就直接進去看的等語。 │P3 │
├──┼────┼────────────────────────┼─────┤
│11 │許志忠 │1.現場6、7人在參與賭博,我沒有參與賭博,是我朋友│P2 │
│ │ │ 施德熙先去現場,他要我去買飲料,我到時跟他一起│ │
│ │ │ 觀看後正要離開,警察就進來了。其他人在場圍觀,│ │
│ │ │ 至於他們有無參與有無賭博,我不知道等語。 │ │
│ │ │2.該處門都是開的,我都自行騎車前往,沒有人員接應│P3 │
│ │ │ 等語。 │ │
├──┼────┼────────────────────────┼─────┤
│12 │郭庭培 │1.現場有4、5個人拿象棋在賭博,我沒有賭博等語。 │P2 │
│ │ │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前往,我住在附近,│P3 │
│ │ │ 都用走路過去,沒有人員接應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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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吳度初 │1.(有幾人在參與賭博)有4個人坐在桌子旁,有很多 │P2 │
│ │ │ 人在旁邊看,我今天沒有參與賭博,我去找朋友要他│ │
│ │ │ 帶我去買東西。今天第一次去等語。 │ │
│ │ │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前往,沒有人員接應│P4 │
│ │ │ 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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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王敏雄 │1.我不知道幾個人有在賭,我是站在旁邊看而已,沒有│P3 │
│ │ │ 下注。我沒有賭博,我是送瓦斯剛好路過進去看,警│ │
│ │ │ 方查扣我2,400元,是我送瓦斯收來的錢等語。 │ │
│ │ │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走進去,沒有人員接│P3 │
│ │ │ 應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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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張松山 │1.我在現場有參與賭博,不知道現場幾個人參與賭博等│P2 │
│ │ │ 語。 │ │
│ │ │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我都是自己前往現場的,自│P4 │
│ │ │ 己走進去現場,看現場車子很多,我就自己走進去,│ │
│ │ │ 沒有人員接應等語。 │ │
├──┼────┼────────────────────────┼─────┤
│16 │蔡萬興 │1.印象中5、6個人參與賭博,因為我欠許明國5,000元 │P2-P3 │
│ │ │ ,今天特地拿錢過去給他,今天沒有參與賭博等語。│ │
│ │ │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是直接走進去,沒有人接│P4 │
│ │ │ 應等語。 │ │
├──┼────┼────────────────────────┼─────┤
│17 │鄭泰隆 │1.不知道幾人參與賭博,其他人在場圍觀等語。 │P2 │
│ │ │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該處門都是開的,我都自行│P3 │
│ │ │ 騎車前往,沒有人員接應等語。 │ │
├──┼────┼────────────────────────┼─────┤
│18 │施德熙 │1.我沒有參與賭博,我剛要離開,走到門口,被警察攔│P2、P3 │
│ │ │ 下。我去現場還人家錢而已,我看到朋友還錢給他,│ │
│ │ │ 我就馬上離開,剛走出門口,警方就進來等語。 │ │
│ │ │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我都是自己走進去現場的,│P3 │
│ │ │ 沒有人員接應,我的朋友阿忠,現場我沒有看到他在│ │
│ │ │ 賭博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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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許經南 │1.現場應該有10幾個人參與賭博,我還沒開始下注等語│P2 │
│ │ │ 。 │ │
│ │ │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沒有人接應,我都是自己走│P3 │
│ │ │ 進去等語。 │ │
├──┼────┼────────────────────────┼─────┤
│20 │王步榮 │1.我不知道幾個人有在賭,我是站在旁邊看而已,沒有│P2、P3 │
│ │ │ 下注。查扣的500元是我的生活費,只有帶500元怎麼│ │
│ │ │ 賭等語。 │ │
│ │ │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走進去,沒有人員接│P3 │
│ │ │ 應等語。 │ │
├──┼────┼────────────────────────┼─────┤
│21 │陳文明 │1.我看到的時候,就莊家跟閒家4家參與賭博,旁邊站 │P2 │
│ │ │ 5至6個人在下注。我今天第一次去,我是去拜拜,好│ │
│ │ │ 奇跟著進去,沒有參與賭博等語。 │ │
│ │ │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前往,沒有人員接應│P4 │
│ │ │ 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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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劉政泰 │1.我看到現場有6個人左右在賭博,我站在賭客後面看 │P2 │
│ │ │ 他們玩,但我沒有玩,只有看而已等語。 │ │
│ │ │2.我還沒有開始賭,警察就進來等語。 │P3 │
│ │ │3.(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我騎機車前往,沒有人員接│P3 │
│ │ │ 應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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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張漢信 │1.我在附近賣蝦子,我賣完要去那邊,剛好警方進來查│P2 │
│ │ │ 緝,我沒有賭博,我只是路過看看而已等語。 │ │
│ │ │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我都是自己走進去現場的,│P3 │
│ │ │ 我只是剛賣完蝦子而已,路過看很多人走進去,所以│ │
│ │ │ 我才跟著進去看看,沒有人員接應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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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張郁珠 │1.我看到現場有3、4個人在推砌象棋,我本來要去找人│P2 │
│ │ │ ,準備要離開時,警察就進來,我沒有參與賭博等語│ │
│ │ │ 。 │ │
│ │ │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我騎機車前往,沒有人員接│P3 │
│ │ │ 應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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