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9年度,51號
CHDM,109,智簡,51,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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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勝鵬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二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明知附表一所示之航海王相關等商標為日商集英社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集英社公司)所有,且已向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商標權註冊登記,分別指定使用兒 童玩具等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且均為國際知名商 標,全球市場行銷甚廣,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 知,未經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 列侵害該等商標權之仿冒商品,詎甲○○竟於不詳時間,自 不詳處購入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使用相同或近 似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195組,並自民國(下同 )108年初起,放置於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 永縈商行」內,意圖販售而公開陳列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 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然尚未賣出任何一個。 ㈡嗣經調查官於108年10月8日14時30分許,獲報至上址永縈商 行內,當場扣得如仿冒「航海王one piece」商標公仔195件 ,經送鑑定後,確認均屬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被告甲○○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認罪,復有法務部調查局 彰化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書 、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 冊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8 年11月18日(108)智商40237字 第10880665000號函、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109年10月 22日函、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9 年10月16日函及檢附 之鑑定證明書、鑑價證明書(日文版及中譯版),以及所扣 案仿冒商品共計195件(其中189件扣案物責付被告保管)可 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可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 冒商標商品罪。其中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其高 度之陳列行為所吸收,不另予論罪。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期 間係自108年初某日至同年10月8日為調查站查獲日為止,均 係於上開店內,接續陳列,顯係出於一個犯意決定,在客觀 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四、爰審酌:被告所為損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危及我國保護智 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誠有不該,然其犯後能坦認犯行 ,暨其前無因案受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屬良好,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及商標 權人集英社公司表示,請求從重量刑(偵卷第74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五、至附表二扣案之仿冒商品(見偵卷第50頁扣押物品清單), 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 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於警詢時稱扣案物商品均未 有賣出過,又聲請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販賣 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有販賣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因此,本件自無須宣告犯 罪所得之沒收,於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 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何金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附表一:
┌─┬─────┬─────┬─────┬───────┐
│編│商標註冊/ │指定使用商│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
│號│審定號 │品種類 │ │ │




│ │ │ │ │ │
├─┼─────┼─────┼─────┼───────┤
│1.│00000000 │第28類兒童│113/07/15 │日商集英社公司│
│ │ │玩具等 │ │ │
├─┼─────┼─────┼─────┼───────┤
│2.│00000000 │第28類兒童│113/02/15 │日商集英社公司│
│ │ │玩具等 │ │ │
├─┼─────┼─────┼─────┼───────┤
│3.│00000000 │第28類兒童│113/02/15 │日商集英社公司│
│ │ │玩具等 │ │ │
├─┼─────┼─────┼─────┼───────┤
│4.│00000000 │第 35 類玩│113/08/15 │日商集英社公司│
│ │ │具零售批發│ │ │
│ │ │、第 41 類│ │ │
│ │ │圖片、娛樂│ │ │
│ │ │資訊等 │ │ │
└─┴─────┴─────┴─────┴───────┘
附表二:
┌──┬─────────┬────┬──────────┐
│編號│品 名 │數 量 │備註 │
├──┼─────────┼────┼──────────┤
│ 1 │仿冒騙人布公仔 │11件 │其中10件責付被告保管│
├──┼─────────┼────┼──────────┤
│ 2 │仿冒魯夫公仔 │43件 │其中42件責付被告保管│
├──┼─────────┼────┼──────────┤
│ 3 │仿冒惡魔果實 │5件 │其中4件責付被告保管 │
├──┼─────────┼────┼──────────┤
│ 4 │仿冒蛇姬公仔 │46件 │其中45件責付被告保管│
├──┼─────────┼────┼──────────┤
│ 5 │仿冒妮可羅賓公仔 │42件 │其中41件責付被告保管│
│ │(0000000) │ │ │
├──┼─────────┼────┼──────────┤
│ 6 │仿冒妮可羅賓公仔 │48件 │其中47件責付被告保管│
│ │(0000000) │ │ │
├──┼─────────┼────┼──────────┤
│ │共計 │195件 │ │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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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