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采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5520、7481、9826、9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石采潔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石采潔係蝦皮拍賣網站帳號「1y1ps0419」網頁經營者,販 賣進口零食餅乾等物,需要所販售食品的照片圖檔,然自己 沒有現成的照片圖檔,也沒有去原廠官網上找照片,也不自 己設法拍攝照片,反而在網路上瀏覽有無現成的照片圖檔可 用。經搜索發現有人張貼「越南TIPO曲奇餅乾」、「馬來西 亞媽咪馬鈴薯風味脆餅」、「韓國JELLY.B低卡果凍」、「 韓國Crown西班牙蜂蜜吉拿棒」、「樂天巧克力餅乾」等食 物之照片,且照片拍得美輪美奐,應可判斷是他人所創作( 實係為著作權人葉世豐所拍攝)。然石采潔為出售其購得之 越南TIP0曲奇餅乾、馬來西亞媽咪馬鈴薯風味脆餅、韓國 JELLY.B無糖低卡果凍、韓國Crown西班牙蜂蜜吉拿棒、樂天 巧克力餅乾等,竟基於侵害他人攝影著作亦在不惜之未必故 意,未經上開照片著作權人葉世豐之同意或授權,擷取葉世 豐所拍攝之照片,稍加修改或未加修改後,於民國109年2、 3、4月間某時,在其彰化縣○○市○○○路00號住處內,使 用網路登入蝦皮購物拍賣網站,使用其向該網站申請之帳號 「ylps0419」,在其所開設賣場之產品頁面,複製貼上葉世 豐拍攝之「越南TIP0曲奇餅乾」、「馬來西亞媽咪馬鈴薯風 味脆餅」、「韓國JELLY.B無糖低卡果凍」、「韓國Crown西 班牙蜂蜜吉拿棒」、「樂天巧克力餅乾」等食物照片,而以 重製、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葉世豐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葉世 豐在蝦皮購物拍賣網站之上開網頁,發現其攝影著作遭盜用 ,而截圖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葉世豐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下列引用證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然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 為合法之調查,被告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 審酌該書面陳述係由證人出於自由意識而陳述,並無非法取 證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上開鑑定證 明書,應得採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 不諱,復有樂天拍賣網站函覆帳號「ylps0419」申請人資料 、被告提供之對話戴圖照片告訴人提供之鑑定說明書等附卷 足憑。堪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從而,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擅自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圖片,再上傳至網路頁面, 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此為包括一罪 ,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論處,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 行為,不另論罪。(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 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3號之大會研討結 果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 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起訴書認應就被告 上開所為另論同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罪,容有未洽。又被告下載本案著作後再上傳 至網路頁面之各舉止,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密接為之, 且犯罪目的與所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應認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為供其在拍賣網站行銷商品使用,即恣意以重 製並公開傳輸告訴人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本案著作,欠缺 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概念,所為不足取,兼衡其犯罪後坦 承犯行、尚未與告訴人和解,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犯罪所生之損害、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檢察官戴宏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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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創作 │被告重製公開│
│攝影著作 │ │傳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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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TIPO曲奇餅乾」 │108年5月25日│於109年4月01│
│ │拍攝 │日以前張貼 │
│ │ │ │
│ │(5520號偵卷│(5520號偵卷│
│ │P.43) │P.32) │
├────────────┼──────┼──────┤
│「馬來西亞媽咪馬鈴風味脆│108年9月17日│於109年5月26│
│餅」 │拍攝 │日以前張貼 │
│ │ │ │
│ │(7481號偵卷│(7481號偵卷│
│ │P.36) │P.36) │
├────────────┼──────┼──────┤
│「韓國JELLY.B低卡果凍」 │108年8月12日│於109年5月7 │
│ │拍攝 │日以前張貼 │
│ │ │ │
│ │(9826號偵卷│(9826號偵卷│
│ │P.57) │P.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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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Crown西班牙蜂蜜吉 │108年1月30日│於109年5月26│
│拿棒」 │拍攝 │日以前張貼 │
│ │ │ │
│ │(9827號偵卷│(9827號偵卷│
│ │P.67) │P.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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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天巧克力餅乾」 │107年5月15日│於109年2月29│
│ │拍攝 │日以前張貼 │
│ │ │ │
│ │(9827號偵卷│(9827號偵卷│
│ │P.79) │P.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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