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135號
CHDM,109,交附民,135,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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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陳韋汝


被   告 林沛淇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世昌
      林瑩錚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78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林沛淇之刑事
訴訟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為駁回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見聲請狀),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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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