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9年度,17號
CHDM,109,交重附民,17,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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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劉茂森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永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蔡裕隆

      聯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翁佩瑜
      巫順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73 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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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