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0年度,6981號
PTDV,90,促,6981,202012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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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促字第6981號
債 權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中國農民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債 務 人 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蘭 

法定代理人 陳欽榮 
法定代理人 俞知仁 
法定代理人 呂重九 
法定代理人 潘俊杰 
法定代理人 李瑞安 
債 務 人 趙基財 


      徐堂榮 


      蘇泰佑 


      何佳峻 


      黃惠苹 

      吉岳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90年4 月10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債務人黃惠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黃惠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 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向原債權人中國農民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農民銀行)聲請借款使用,因未 依約按期清償款項,農民銀行因而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核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0年4 月10日核發90年度促字第6981 號支付命令(下稱為系爭支付命令),聲請人嗣輾轉受讓農 民銀行對相對人上開債權,惟系爭支付命令有就債務人姓名 記載為「黃惠華」之顯然錯誤,爰依法聲請更正等語;並提 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執14464 號債權憑 證、系爭支付命令、本票、授權書等件(均影本)為證。又 本院查核前開支付命令確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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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