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93號
PTDV,109,除,93,202012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徐馮厚發即馮厚發


訴訟代理人 涂慧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9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 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 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 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 書及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 月23日(108 )陸仕字 第032 號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 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 年8 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 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9 年11 月24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 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行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備考│
├──┼─────┼───────┼──┼──┼──┤
│0001│陸仕企業股│81nd0019851-0~│2 │2000│ │
│ │份有限公司│81nd0019852-1 │ │ │ │
├──┼─────┼───────┼──┼──┼──┤
│0002│陸仕企業股│82nd0033276-4~│2 │2000│ │




│ │份有限公司│82nd0033277-6 │ │ │ │
├──┼─────┼───────┼──┼──┼──┤
│0003│陸仕企業股│82nx0000592-0 │1 │218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0004│陸仕企業股│85nx0000809-7 │1 │421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