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93號
PTDV,109,訴,493,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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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3號
原   告 張位自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田宇程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被   告 陳明雄 
      周丕康 

      沈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 月21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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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