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47號
PTDV,109,補,747,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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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李克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培宏李培寧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特此
裁定。
一、屏東縣內埔鄉新埔段817 、3628、3628-1、3628-2、3628-3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並應含他項權利部,
  姓名欄勿遮隱)。如有他項權利人,應另行提出告知訴訟狀
  。
二、被告李培宏李培寧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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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