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李才旺即大昌土木包工業
被 告 李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
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 萬74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464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3,9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