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23號
PTDV,109,補,723,2020120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黃文騰 
      涂忠淼 
前列黃文騰涂忠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徐蘭枝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內埔鄉和興段231 、232
  、234 、245 、246 、251 、253 、254 、275 、244 地號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段、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
  資料等請均勿遮隱)及上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到院。如有
  抵押權人,應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另請一併陳報上開土地
  之現況照片及其上有無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如有
  ,則陳報門牌號碼及近況照片。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林徐蘭枝之除戶謄本、人工
  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若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