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鍾錦鴻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被上訴人 李分恩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
被上訴人 李再興
被上訴人 李雅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
1 日準備程序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 年6 月1 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10 年2 月8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